法院不护短
赔偿结旧案
本报北京9月11日讯今天下午,当事人何先生异常激动,当他从北京宣武法院审判监督法官的手中接过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第01号赔偿决定书时,感慨地说:“宣武法院不护短,解决了我五年的积案,对这样的法院和法官,我满意。”
事情发生在1994年,何先生在旧车交易市场购得一辆卖方为宣武区某电器经营部的面包车,车价款为1.8万元。此后,何先生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该车已两年未交养路费,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电器经营部解除买卖关系并退还车款。但是,此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却下落不明,其上级单位也早已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而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却违法扣押了何先生的车辆,致使该车辆因无法参加年检而报废。此后,何先生虽多次向法院反映此问题,但由于被告方的下落不明和案件承办人的调离致使此案已无法继续审理,于是1998年9月宣武法院作出裁定终结诉讼。
官司就这么不明不白地结了,何先生怎么想都觉着窝囊,恰巧,去年底他听人说起宣武法院改进了院长接待日,许多久拖不决的问题得到了解决,于是,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去年底何先生又一次走进了院长接待室。
何先生的案件引起了院长的高度重视,经上级审判委员会研究并与上级法院多次交换意见,最终认定,宣武法院1995年在审理何先生与宣武区某电器经营部买卖纠纷案时,因案件承办人违法扣押何先生的车辆,致使其车辆报废,造成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宣武法院应负赔偿责任。
至此,何先生以获得当初购车款全额赔偿的满意结果成为了宣武法院首例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益者。